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的意見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全面推進全省投資體制改革,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重要意義 投資體制改革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有利于充分調動各類投資者的積極性,有利于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規范投資管理,對于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部門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戰略的高度,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深入推進全省投資體制改革。 二、全面把握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原則和任務 深化投資體制改革,要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轉變政府的投資管理職能,在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建立起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范、宏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資體制。主要任務是: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放寬社會資本投資領域;完善政府投資體制,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健全投資調控體系,改善投資調控方式,促進總量平衡與結構優化;加強投資監督管理,依法維護投資建設秩序。 三、改革企業投資項目審批制度,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 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審批,按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湖北省2004年本)》、《湖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和《湖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見附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對核準目錄內的項目,企業只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 對于核準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實行備案制。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并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許可手續和海關報關手續。 各地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核準范圍和權限,相應改進管理辦法,規范管理行為,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下放給企業的投資決策權利。 四、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體制 政府投資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能夠由社會投資建設的項目,盡可能利用社會資金建設。要合理劃分省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投資事權,省政府投資除本級項目建設外,主要安排跨地區、跨流域以及對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對各類政府投資資金,包括預算內投資、各類專項建設基金、統借國外貸款等,要統籌安排,集中置,合理使用。政府投資資金一律按項目安排,根據項目建設進度下達投資資金計劃。 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要改變“投資、建設、管理、使用”四位一體的建設實施方式,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項目竣工驗收后移交給使用單位。 要認真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嚴格按建設程序辦事,加強計劃、資金、建設和監督管理,建立決策科學、投向合理、運作規范、監管嚴格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體制。省發展改革委要會同省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湖北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代建制”管理辦法》等。 五、加強政府規劃和政策引導 對全社會投資要綜合運用經濟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采取以間接調控為主的有效調控方式。要加強規劃對投資的指導作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各有關部門要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教育、科技、衛生、交通、能源、農業、林業、水利、生態建設、環境保護、戰略資源開發等重要領域的發展建設規劃,包括必要的專項發展建設規劃,明確發展的指導思想、戰略目標、總體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等。各類發展建設規劃及專項規劃經發展改革部門初審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按程序經批準實施的發展建設規劃及專項規劃是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要強化規劃的嚴肅性和約束力,政府投資項目、重大和限制類項目在報送投資主管部門審核時應納入規劃,未列入規劃的項目原則上不予批準建設。 省發展改革委要牽頭制定并適時調整全省固定資產投資指導目錄,明確鼓勵、限制和禁止投資的項目。建立投資信息發布制度,及時發布政府對投資的調控目標、主要調控政策、重點行業投資狀況和發展趨勢等信息,引導全社會投資活動。建立科學的行業準入制度,規范重點行業的環保標準、安全標準、能耗水耗標準和產品技術、質量標準,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 六、建立分工協作的投資監管體系 建立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詢、投資項目決策、設計、施工、監理等部門和單位,都應有相應的責任約束,對不遵守法律法規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完善政府投資制衡機制,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以及有關部門,要依據職能分工,對政府投資的管理進行相互監督。審計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提高政府投資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完善重大項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全過程監管。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 建立健全協同配合的企業投資監管體系。全省各級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銀行監管、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要依法加強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不得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在建設過程中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部門要責令其及時改正,依法嚴肅處理。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事中和事后監督檢查,對于不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的項目,以及不按規定履行相應核準或許可手續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要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審計部門要依法對國有企業的投資進行審計監督,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建立企業投資誠信制度,對于在項目申報和建設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違反法律法規的,要依法予以懲處,并公開披露,在一定時間內限制其投資建設活動。 省發展改革委是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投資體制改革綜合協調工作,對已出臺的辦法要跟蹤調研,及時完善,并抓緊制定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外商投資項目核準辦法、境外投資項目核準辦法和咨詢評估辦法等配套文件。省直各有關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積極協調配合,推進相關配套改革。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投資體制改革的要求,組織對一些地方性、行業性政策規定進行清理,堅決廢除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與國家投資體制改革精神相違背的政策規定,確保全省投資體制改革工作的順利實施。 附件一: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湖北省2004年本) 附件二:湖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 附件三:湖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 二○○五年三月一日 附件一: 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湖北省2004年本) 簡要說明: (一)本目錄所列項目,是指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二)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本目錄以外的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專門規定禁止投資的項目以外,實行備案管理。 (三)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專門規定項目的審批或核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目錄對省、市州、縣(市、區)核準權限作出了規定。其中: 1、目錄規定“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核準,其中重要項目報省政府核準。 2、目錄規定“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核準,目錄明確規定“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核準權限不得下放。 3、我省確定的擴權縣(市),享受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權限。4、在我省的國家級開發區享受所在地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權限。 (五)本目錄為2004年本,根據情況變化,將適時調整。 一、農林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庫:國際河流和跨省(區、市)河流上的水庫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核準。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協調的國際河流、涉及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能源 (一)電力。 水電站:在主要河流(在我省的主要河流包括長江、漢江、清江、堵河、酉水、氵婁水)上建設的項目和總裝機容量2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設的總裝機容量3000千瓦及以上、25萬千瓦以下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總裝機容量3000千瓦以下跨市州河流上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抽水蓄能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火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熱電站:燃煤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非燃煤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風電站: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準。 電網工程:33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33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煤炭。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的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非國家規劃礦區內的年產6萬噸及以上的煤炭開發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年產3萬噸以上的煤炭開發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煤炭液化:年產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年產50萬噸以下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石油、天然氣。 原油:年產100萬噸及以上的新油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具有石油開采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天然氣:年產20億立方米及以上新氣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具有天然氣開采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國家原油存儲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或年輸氣能力5億立方米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非跨省和年輸氣能力5億立方米以下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交通運輸 (一)鐵道。 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區、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省內100公里以下地方鐵路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公路。公路:國道主干線、西部開發公路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跨省(區、市)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收費經營性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獨立公路橋梁、隧道:跨境、跨海灣、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收費經營性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水運。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新建港區和年吞吐能力20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年吞吐能力200萬噸以下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集裝箱專用碼頭: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內河航運:千噸級以上通航建筑物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千噸級以下通航建筑物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四)民航。 新建機場:由國務院核準。 擴建機場:總投資10億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總投資10億元以下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擴建軍民合用機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核準。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國際電信傳輸電路、國際關口站、專用電信網的國際通信設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郵政:國際關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郵政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電子信息產品制造:衛星電視接收機及關鍵件、國家特殊規定的移動通信系統及終端等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五、原材料 鋼鐵: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和新增生產能力的煉鐵、煉鋼、軋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以下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有色:新增生產能力的電解鋁項目、新建氧化鋁項目和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總投資5億元以下的礦山開發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石化: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新建乙烯及改擴建新增能力超過年產20萬噸乙烯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項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過年產10萬噸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化肥:年產50萬噸及以上鉀礦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年產50萬噸以下鉀礦肥及其他磷、鉀礦肥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泥:除禁止類項目外,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稀土加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總投資1億元以下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黃金:日采選礦5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日采選礦石500噸以下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六、機械制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專項規定執行。 船舶:新建10萬噸級以上造船設施(船臺、船塢)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機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軌道交通: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信號系統和牽引傳動控制系統制造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七、輕工煙草 紙漿:年產10萬噸及以上紙漿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年產3.4(含)萬噸-10(不含)萬噸紙漿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紙漿項目禁止建設。 變性燃料乙醇: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聚酯:日產3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制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糖: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糖料項目禁止建設。 煙草:卷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飛機(含直升機)制造、民用衛星制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由國務院核準。 城市供水:跨省(區、市)日調水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跨地級以上市調水項目和日供水能力1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日供水能力2萬噸(含)—10萬噸(不含)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日供水能力2萬噸(不含)以下項目,由縣(市、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道路橋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灣的橋梁、隧道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污水處理:日處理能力5萬噸及以上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日處理能力5萬噸(不含)以下的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生活垃圾處理:日處理能力300噸及以上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日處理能力100噸(含)—300噸(不含)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日處理能力300噸及以下垃圾焚燒處理項目禁止建設。 房地產項目:總建筑面積20萬平方米及以上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總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含)—20萬平方米(不含)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總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不含)以下項目,由縣(市、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總投資2億元及以上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總投資3000萬元(含)—2億元(不含)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總投資3000萬元(不含)以下項目,由縣(市、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武漢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享受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 核準權限。 十、社會事業 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大學城、醫學城及其他園區性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旅游: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體育:F1賽車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娛樂:大型主題公園由國務院核準。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中央隸屬項目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核準。 省屬社會事業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社會事業項目按隸屬關系分別由市州、縣(市、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一、金融 印鈔、造幣、鈔票紙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二、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1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總投資(包括增資)5000萬美元(含)-1億美元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3000萬美元(含)-5000萬美元由市州發展改革委核準,3000萬美元以下由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核準。其中,武漢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享受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權限,其所轄區核準權限由武漢市政府自行規定。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5000萬美元以下限制類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 十三、境外投資 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及以上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資源開發類和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 省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由省商務廳核準。 附件二: 湖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推動我省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訂頒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湖北省2004年本)》(以下簡稱《目錄》),明確實行核準制的投資項目范圍,劃分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權限,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和宏觀調控需要適時調整。 本辦法所稱項目核準機關,是指《目錄》中規定具有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權限的行政機關。其中,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省發展改革委;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委;縣(市、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縣(市、區)發展改革委(局)。 第三條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報送項目核準機關。項目核準機關應依法進行核準,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條 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辦法另行制定,其他各類企業在我省境內投資建設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及編制 第五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其中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甲級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根據不同項目的特點由具備乙級以上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第六條 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申報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第七條 項目申請報告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編制頒發的主要行業的項目申請報告示范文本編制。 第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在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申請報告時,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應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核準程序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隸屬單位、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投資建設應由中央核準機關核準的項目,由項目申報單位直接向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附上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其他企業投資建設應由中央核準機關核準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市州政府或擴權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并提出意見,向中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隸屬單位、省管企業投資建設應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可直接向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并附上項目所在地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其他企業投資建設應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并提出意見,向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市州、縣(市、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向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第十一條 項目核準機關如認為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要求項目申報單位澄清、補充相關情況和文件,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項目申報單位按要求上報材料齊全后,項目核準機關正式受理,并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二條 項目核準機關在受理核準申請后,如有必要,在4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格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項目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咨詢機構在進行評估時,可要求項目申報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三條 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如涉及其它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能,應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附項目申請報告)后7個工作日內,向項目核準機關提出書面審核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四條 對于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五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對項目申請報告是否核準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或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審核意見。由于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報單位,說明延期理由。項目核準機關委托咨詢評估、征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六條 對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項目核準文件,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機關;對不同意核準的項目,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并抄送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準機關。 第十七條 項目申報單位對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四章 核準內容及效力 第十八條 項目核準機關主要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四)地區布局合理; (五)主要產品未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 (六)未影響國家經濟安全; (七)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 (八)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九)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依據項目核準文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第二十條 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2年,自發布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準機關應在有效期屆滿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二十一條 已經核準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報告。原項目核準機關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二十二條 對應報項目核準機關核準而未申報的項目,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的項目,或者雖經核準但核準文件已經失效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海關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項目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不得變相增減核準事項,不得拖延核準時限。 第二十四條 項目核準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咨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應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項目申請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核準機關可依法撤銷對該項目的核準。 第二十七條 項目核準機關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銀行監管、安全生產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管。對于應報核準而未申報的項目、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項目核準文件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立即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本辦法的精神和要求,制訂相應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目錄》內的項目,按照本辦法進行核準。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發布的有關企業投資項目審批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三: 湖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 第一條 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為進一步落實企業在投資活動中的主體地位,建立規范的社會投資項目管理方式,簡化審批程序,提高辦事效率,依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實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企業投資項目,是指使用除中央和地方財政性資金、國外資金以外的資金進行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湖北省2004年本)》以外的總投資50萬元以上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備案是指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企業投資項目就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是否符合產業政策、是否符合行業準入標準、是否屬于政府核準或審批而不應進行備案等內容進行的一項合規性審查。 實行備案的項目,不再對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開工報告進行審批。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省屬及跨市州、跨流域項目的備案工作,市州發展改革委負責所屬及跨縣(市、區)、跨流域項目的備案工作,其余項目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五條 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工作,由項目單位(項目法人)填寫《湖北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提出備案申請,并如實提供項目單位(項目法人)的工商登記等書面證明材料。 第六條 發展改革部門對備案項目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的規定; (三)是否符合行業準入標準; (四)是否屬于政府核準或審批而不應進行備案的項目。 發展改革部門對資料齊全、符合各項規定的項目予以備案,并向申請單位發放《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證》(以下簡稱備案證)。 第七條 備案申請實行書面申請和網上申請兩種方式,由項目單位(項目法人)根據自身情況自主選擇。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發展改革部門分別設立項目備案網址,將申請條件、辦理登記程序、聯系方式、投訴方法等在備案場所或網站上公開。網上申請也須提供第五條規定的書面證明材料。 第八條 對所有申報備案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應抓緊辦理、答復。對資料齊全、符合備案條件的項目,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對資料不齊或存在疑義的項目,在3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書面答復,列出需補充的資料清單;對不同意備案的項目,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否決意見書,并明確列出否決意見的政策法規依據。 第九條 對發展改革部門予以備案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海關等相關部門依法獨立進行審查和辦理相關手續,對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不予備案以及應備案而未備案的項目,不能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備案證有效期2年,自發布之日起計算。項目在備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備案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延期。 經原項目備案機關審核,可延期1年。項目在備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延期的,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原項目備案證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 已經備案的項目,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變更,應到原項目備案機關重新辦理備案手續和新的備案證,撤銷原備案證。 (一)投資主體發生變化; (二)建設地點發生變化; (三)主要建設內容發生變化。 第十二條 發展改革部門對備案項目承擔監督責任,對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不具備備案條件的項目,可以不予辦理備案手續。對項目單位(項目法人)采取欺騙、虛報等方式進行備案的,撤銷項目備案證。 第十三條 發展改革部門不得無故拒絕、拖延辦理備案手續。對無故拒絕和拖延辦理備案手續的責任人,要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四條 建立全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信息管理系統。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情況的動態監測,及時分析備案項目總規模和產業布局等變化趨勢,為政府宏觀調控提供決策依據,向社會公開發布有關信息。 第十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要及時將項目備案情況通報同級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等部門,各有關部門也要將備案項目業務辦理情況及時抄送項目登記備案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投資建設《目錄》以外的項目,按照本辦法進行備案。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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