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再進行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的公告 2015年10月11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以下簡稱《決定》),其中第25項取消了省、市、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稕Q定》要求,對以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形式設定的具有行政許可性質的審批事項進行清理,原則上2015年底前全部取消。 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目前的主要依據是2001年12月27日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3號)。 根據《決定》的要求以及環境保護部2016年3月30日部務會議精神,現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省、市、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再受理建設項目試生產申請,也不再進行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 特此公告。 環境保護部 2016年4月8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6年4月1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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