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驗收項目編制和審批 一、法律法規依據 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年修改) 條例原文: 第十七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 新修改的條例取消了竣工環保驗收行政許可,將竣工驗收的主體由環保部門調整為建設單位。 2、《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2017年) 辦法原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程序和標準,強化建設單位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并根據環保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建設單位實施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以及相關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并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 第五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 以排放污染物為主的建設項目,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指南 污染影響類》編制驗收監測報告;主要對生態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生態影響類》編制驗收調查報告;火力發電、石油煉制、水利水電、核與輻射等已發布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的建設項目,按照該行業驗收技術規范編制驗收監測報告或者驗收調查報告。 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建設單位對受委托的技術機構編制的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負責。建設單位與受委托的技術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受委托的技術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可以通過合同形式約定。 第七條 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逐一檢查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八條所列驗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驗收意見。存在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驗收意見。 第九條 為提高驗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驗收意見的過程中,建設單位可以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采取現場檢查、資料查閱、召開驗收會議等方式,協助開展驗收工作。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中應當如實記載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過程簡況、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除環境保護設施外的其他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實施情況,以及整改工作情況等。 第十一條 除按照國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其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后,公開竣工日期; (二)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前,公開調試的起止日期; (三)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 5 個工作日內,公開驗收報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 20 個工作日。 建設單位公開上述信息的同時,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驗收報告公示期滿后 5 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登錄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填報建設項目基本信息、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情況等相關信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上述信息予以公開。 建設單位應當將驗收報告以及其他檔案資料存檔備查。 注:按照現行法律規章,對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沒有作出竣工環保驗收要求,即不需要對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開展環保驗收。 3、《關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再進行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的公告》(公告 2016年 第29號) 2015年10月11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以下簡稱《決定》),其中第25項取消了省、市、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省、市、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再受理建設項目試生產申請,也不再進行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 4、關于公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申請報告》等四種文件格式的通知(環發〔2001〕214號) 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要求,國家環??偩种贫私ㄔO項目竣工環境保護申請報告、申請表、登記卡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三同時”驗收登記表文件格式,現予公布。 5、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的通知(環辦〔2010〕62號) 為提高建設項目驗收審批效率,兌現環評管理“便民高效”承諾,環境保護部對環發〔2001〕214號文件和環發〔2002〕97號文件中適用于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驗收申請,統一修訂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驗收申請仍執行環發〔2001〕214號文件和環發〔2002〕97號文件。 二、報告編制 1、報告分類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驗收申請,統一修訂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 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 2、驗收報告編制主體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 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 三、環評驗收流程 1、建設單位組織驗收,編制驗收報告 驗收報告分為驗收監測(調查)報告、驗收意見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三項內容。 (1)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 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 (2)提出驗收意見 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結論,逐一檢查是否存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八條所列驗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驗收意見。 建設單位在“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中應當如實記載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過程簡況、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除環境保護設施外的其他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實施情況,以及整改工作情況等。 2.公開信息,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除按照國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其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后,公開竣工日期; (二)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前,公開調試的起止日期; (三)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5 個工作日內,公開驗收報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 20 個工作日。 建設單位公開上述信息的同時,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并接受監督檢查。 3.登錄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填報相關信息 驗收報告公示期滿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登錄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填報建設項目基本信息、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情況等相關信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上述信息予以公開。 建設單位應當將驗收報告以及其他檔案資料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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