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方案審查審批流程
一、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九號)
法律原文: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第五十條 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后,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六十條 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四)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六)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
文件原文:
(六)合理劃分審批階段。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主要劃分為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四個階段。其中,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主要包括項目審批核準、選址意見書核發、用地預審、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等。工程建設許可階段主要包括設計方案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等。施工許可階段主要包括設計審核確認、施工許可證核發等??⒐を炇针A段主要包括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驗收及竣工驗收備案等。其他行政許可、強制性評估、中介服務、市政公用服務以及備案等事項納入相關階段辦理或與相關階段并行推進。每個審批階段確定一家牽頭部門,實行“一家牽頭、并聯審批、限時辦結”,由牽頭部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嚴格按照限定時間完成審批。
(七)分類制定審批流程。制定全國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圖示范文本。地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示范文本,分別制定政府投資、社會投資等不同類型工程的審批流程圖;同時可結合實際,根據工程建設項目類型、投資類別、規模大小等,進一步梳理合并審批流程。簡化社會投資的中小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對于帶方案出讓土地的項目,不再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核,將工程建設許可和施工許可合并為一個階段。試點地區要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也可以在其他工程建設項目中探索將工程建設許可和施工許可合并為一個階段。
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
文件原文:
(四)加強工程設計建造管理。貫徹落實“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建筑方針,指導制定符合城市地域特征的建筑設計導則。建立建筑“前策劃、后評估”制度,完善建筑設計方案審查論證機制,提高建筑設計方案決策水平。加強住區設計管理,科學設計單體住宅戶型,增強安全性、實用性、宜居性,提升住區環境質量。嚴禁政府投資項目超標準建設。嚴格控制超高層建筑建設,嚴格執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制度,加強超限高層建筑抗震、消防、節能等管理。創建建筑品質示范工程,加大對優秀企業、項目和個人的表彰力度;在招標投標、金融等方面加大對優秀企業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勵將企業質量情況納入招標投標評審因素。(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應急部、人民銀行負責)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18〕33號)
文件原文:
(五)優化審批階段。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主要劃分為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四個階段。其中,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主要包括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選址意見書核發、用地預審、用地規劃許可等。工程建設許可階段主要包括設計方案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等。施工許可階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等設計審核確認和施工許可證核發等??⒐を炇针A段主要包括規劃、國土、消防、人防等驗收及竣工驗收備案等。其他行政許可、涉及安全的強制性評估、中介服務、市政公用服務以及備案等事項納入相關階段辦理或與相關階段并行推進。
(六)分類細化流程。根據工程建設項目類型、投資類別、規模大小等,分類細化審批流程,確定審批階段和審批事項。簡化社會投資的中小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對于帶方案出讓土地的項目,不再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核,將工程建設許可和施工許可合并為一個階段。對于出讓土地的工程建設項目,將建設用地審批納入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
(十一)轉變管理方式。對于能夠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方式替代的審批事項,調整為政府內部協作事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時一并進行設計方案審查,由發證部門征求相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其他部門不再對設計方案進行單獨審查。推行由政府統一組織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等事項實行區域評估。
二、報告編制
(一)、審查內容
? 設計方案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 使用性質、功能;
? 造型、色彩及外墻裝飾材料;
? 周圍環境、綠化小品等相關因素。
(二)、審批條件與工作職能
1、進行方案審查的建設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 具有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立項批文或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 取得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該項目建設用地件、聯審件及用地紅線圖;
? 具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圖、建設場地的工程地質報告、水文地質初期資料或有參考價值的場地附近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詳勘資料,水、電、燃氣
供熱、環保、通訊、市政道路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 具有建設單位提供的設計委托書及使用要求。
2、審查建設項目方案的工作職責主要包括:
?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勘察設計的方針、政策、規范、標準和規定,協調全市規劃、設計、施工和督查,對影響城市景觀的建筑提出整改方案,經領導小組批準后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 負責建筑設計方案審查工作的日常事務、辦理批復和組織督查工作;
? 建立健全方案審查歸檔制度,做好建筑設計方案的檔案管理;
? 征集設計方案,組織設計競賽,建立和管理方案庫工作;
? 負責建筑設計方案專家咨詢的協調和服務工作;
? 完成建筑設計方案審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申請條件、需提交資料、審批權限與流程
(一)、審批需提交資料
申報的設計方案文件需包含以下內容:
? 設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建設地點、占地范圍、設計構思、結構類型、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等;
? 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立項批文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規劃用地件、設計委托書等復印件;
? 總平面位置圖(1:500),平、立、剖面圖(1:100、1:200)和效果圖。
(二)、審批流程
1、申請。申請人向行政服務中心綜合服務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等規定的申請材料,由“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審核。
(1)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申請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補正后重新申請。
(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3、承辦:經辦人審核材料,聯系申請人進行現場踏勘后,提出擬辦意見。
4、審核:根據授權直接審核或審核后加具意見按程序報分管領導提交局技術會議討論或者報市規委會審議。
5、辦結:經辦人根據審核意見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附相應圖紙)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6、發文。服務窗口通知申請人領取辦理結果。